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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種考試於辦理完畢後,考選部應向本院辦理冊報及請發及格證書。但公務人員考試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暨各類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合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請發及(合)格證書;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由轉任機關請發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