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及(合)格證書應載明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考試或訓練名稱、類科(組)、生效日期及發證日期等,並得依各該考試規則或訓練辦法之規定,分別註明下列事項:
一、選試科目。
二、限制轉調規定。
三、其他必要註明事項。
前項及(合)格證書得以電子證書型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