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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英文證書者,發給英文及(合)格證明書。
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原證(明)書及有效護照影本各一份。
第一項英文及(合)格證明書得以電子證明書型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