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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及(合)格證書發給後,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記載有誤,係辦理試務或訓練機關冊報疏忽所致者,原請發證書機關應函請本院更正後重新製發證書。
前項及(合)格證書以紙本型式製發者,應將原證書繳回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