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停泊港埠船舶之船員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得將行政訴訟文書付與該船舶所屬之機關(構)或公司接收郵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