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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辨別事理能力:指具有普通常識,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同居人: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不以具有親屬關係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必要。
三、受雇人:指受僱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
四、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指同居人、受雇人以外,不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屋主或出租人,並願意收受送達文書者。
前項第一款之有辨別事理能力,以郵務機構送達人於送達時,就通常情形所得辨認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