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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官試署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庭長,或當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若干人組成之,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
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分別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 (以平均七十分為及
格) ,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低
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員
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查結果提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