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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任職期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或經懲戒處分者,於受處分後六個月
以內,不得辦理試署服務成績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