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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法院院長及檢察署檢察長對於經人事單位通知後,二個月內仍不依本辦
法檢送成績審查人員,應毌須當事人同意,逕行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審查之

前項經通知或應逕行檢送成績審查情形,由法院或檢察署人事主管人員負
責簽報。
依第一項規定檢送成績審查而不及格人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