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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兩項訓練均及格者,由法官學院發給合格證書,並將成績陳報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