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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間公證人應自行保管其作成或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接收之文書簿冊;逾保存期限者,經造冊報所屬法院備查後,得自費自行或委託他人銷燬之。
前項文書簿冊,應妥善管理,隨時檢查,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