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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公證文書簿冊(以下簡稱文書簿冊),係指公證文書、公、認證事件卷宗(以下簡稱卷宗)、收件簿、公、認證書登記簿、閱覽登記簿、異議事件登記簿及特定交易事件登記簿。
前項公證文書,包括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公證文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請求認證之文書、證明請求人身分、代理人權限、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及其他附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