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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官會議議決之事務分配,應包含自議決時起二個月內將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該院法官辦理之事務。
不能依前項規定議決法官事務分配時,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