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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最高法院應依法律之規定,成立專業法庭;並得視業務需要成立之。其庭數以一庭為原則。
前項專業法庭,應擇定具有該專業領域學識、經驗之庭長及法官優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