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執行標的物已為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行政執行處得向執行法
院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
執行標的物已為行政執行處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向行政執
行處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原移送
機關。
行政執行處或執行法院就前二項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已實
施之執行程序或回復調卷執行前之原狀,將調取之卷宗退還原機關,並通
知債權人或移送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