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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行政執行處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行政執行官,應勤加視察管收處所,並將視
察情形陳報處長及通知原裁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