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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之任用,應經本辦法遴選合格,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於派任前並應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
辦法」規定施予在職訓練。
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法官者,不受前項應經本辦法遴選合格及施予在職訓
練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