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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之遴聘方式如下: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
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專業法院應於每年司法年度終結前,經全
體法官推選相當人數之法官為次年度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列名造冊送司
法院。現職法官除初任或候補第一年及最近五年曾受懲戒或申誡以上處分
者外,均得為候選人。
前項各法院應推選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人數,各為其法院現職法官人數之
十分之二,候選人人數如非整數者,小數部分以一人計。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
行政法院應於每年司法年度終結前,經全體法官選定相當人數之法學教授
為次年度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經徵詢該法學教授同意後,列名造冊送司
法院。
前項應選定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人數如下:
一、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各三人。
二、最高行政法院,二人。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人。
四、高等行政法院及高等法院分院,各一至二人。
法學教授之選定宜分散至各院校,且儘量以轄區附近院校為原則。
司法院應將各級法院檢送之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名單彙整製冊,送最高法
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於該年度內遇有評鑑事件時,由
各該法院院長邀請該院庭長或法官二人以上在場,公開抽籤決定該件法官
評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至評鑑事件終結時止。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除一名為法學教授、一名為與受評鑑人同審級之法官
外,其餘委員由各該法院院長斟酌受評鑑人之審級等情形,決定委員之類
別後抽籤。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訴訟轄區內各法院法官評鑑委員候選人
均為評鑑委員會成員,其人數不足五人部分,自其訴訟轄區之院長、庭長
及法官除最近五年曾受懲戒或申誡以上處分者外抽籤決定。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評鑑會議,致無法作成決議時,各該法
院院長應重新公開抽籤遴聘委員遞補之。
各該法院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抽籤事務時,由資深庭長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