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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受評鑑人、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不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法
官評鑑委員會評鑑結果者,得於評鑑決議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載
明理由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聲請覆審。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評鑑,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