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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聘用法官助理與法官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受聘為
該法官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