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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
十七條之規定,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管看至
閉庭時。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行政法院執行職務者,
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