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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
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承辦評事敘明理由簽請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停止原
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停
止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