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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行政訴訟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不遲延:
一、依法律規定或承辦評事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停止訴訟程序,致不能終結
而有遲延者。
二、將證據送請鑑定或囑託調查,而未能於三個月內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