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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銓敘機關查有公務員曾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之懲戒處分,而
未收到執行情形表時,應先通知審計機關,暫不核銷該公務員俸給之全部
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