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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執行保護機關對執行證人保護等與證人保護有關之文件,應以保密方式妥善保管,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並於執行保護結束二年後,依該機關(構)之規定,辦理銷毀。但執行身分保密之保護措施,其案件尚未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