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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保密檢舉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者,應以保密方式移送之。
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無保密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前項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