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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4 條
合於第三十條之一之聲請,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大法官決議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者外,應予准許: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
二、有事實足認許可閱覽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產或職業上秘密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個人、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因許可閱覽而有危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之虞。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
五、聲請人有濫行聲請之情事。
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內文書,已公開於司法院大法官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
卷內文書有限制閱覽之情形者,應經適當遮掩後,始得給閱。
第一項之決議,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