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提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之審查報告,除另有決議外,按提出之先後依序議決是否受理。
前項審查報告連同關係文件,應於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開會審查前三日分送大法官及秘書長。
大法官對於第一項審查報告得提出意見書,並於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開會前分送大法官及秘書長。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案件時,得邀請對該案件所涉之事項有研究而停止辦理案件之大法官提供參考意見。
前項受邀請之大法官得列席或以書面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