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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基金會置監察人五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監察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代表一人。
二、司法院代表一人。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之律師一人。
四、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監察人,期滿後得續聘,無次數之限制。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監察人,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該三款所定總人數三分之二。
監察人應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開會議,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加倍推舉次屆監察人人選,併同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產生之監察人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
監察人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予以解任:
一、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監察人離去原職位。
二、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監察人,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
前項情形,應重新遴聘監察人,其程序準用第五項之規定;新聘監察人之任期至原任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