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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整理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