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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員考勤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立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院職員平時勤惰,應由單位主管負責監督考核,並專置外出登記簿由單位主管保管或指定之專人保管。辦公時間內,因公離開院區,應將事由、時間、地點詳填於外出登記簿。
如有擅自外出院區或早退,單位主管應予查明通知人事處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