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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立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法律案專輯依下列規定致送:
一、本院委員每人一部。
二、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一部。
三、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各一部。但本法律案主審委員會五部,國會圖書館三部。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一部。
五、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