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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適用期間內已申請歸還土地,並合於所定申請歸還條件,因其所申請土地為政府機關使用或已移轉為私人致無法發還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