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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
一、發生內亂戒嚴,須防止外力介入。
二、與外國發生武裝衝突或敵對狀態。
三、發生海上緊急危難。
四、武器系統研發試驗。
五、作戰演訓。
六、建構國防機密工程。
七、其他有關國家利益或安全事項。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期間,行政院得委任國防部公告,並依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通報送達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