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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
一、船名及國籍。
二、目前船位。
三、船速。
四、執行之公務。
五、目的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