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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國防部:
一、船名及國籍。
二、船型。
三、編號。
四、噸位。
五、呼號。
六、敵我識別型碼。
七、通訊方法。
八、通訊頻率。
九、船長姓名。
十、船載人數。
十一、是否配載飛機。
十二、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
十三、航行路線。
前項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國防部應通飭所屬,全程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