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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
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