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行政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設籍或
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
事務所或營業所;申請人為外國人者,並應註明國籍及護照號碼。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通訊處所。
三、所請求之行政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請求行政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請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請求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