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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國人申請第四條或第六條至前條之許可,應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轉請外交部函轉主管機關辦理之。但其在中華民國設有分支或代理機構者,得由該取得授權之分支或代理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具中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
前項中文譯本,亦得依公證法規定,由公證人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