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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改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改變計畫書、圖。
三、建造許可影本。
四、第四條第三款至第十款規定應檢附之各項文件、圖說。但與原核定建造許可所檢附資料完全相符者,免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