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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使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於建造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使用時亦同:
一、申請書。
二、使用計畫書、圖。但與原核定使用計畫書、圖完全相符者,免附。
三、建造許可影本。
四、建造施工期間分期分區記錄資料及照片。
五、竣工平面圖、立面圖及竣工照片。
六、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及其附近海底地形實測資料。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