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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建造計畫書、圖。
三、使用計畫書、圖。
四、財務計畫書。
五、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對海域生態與漁業影響評估報告及減輕影響對策。
六、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在海域礦區者,該礦區經營人之同意書。
七、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不影響航行安全,經航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八、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該管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九、依漁業法規定應請求漁業權變更、撤銷或停止行使者,該管漁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十、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依法令規定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