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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島嶼:指依海事工程建造之固定式或浮體式可供活動使用之基地。
二、設施:指配合人工島嶼之使用目的或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之固定式或浮體式可供活動使用之設備。
三、結構:指連結或支撐人工島嶼、設施或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屬於前二款以外之構造物。
四、建造:指新建或設置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行為。
五、使用:指依建造之目的利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行為。
六、改變:指增建或改建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行為。
七、拆除:指拆卸移除全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