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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者,應建立警示裝置及浮標;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公告該警示裝置與浮標之位置、深度、大小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施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