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所定申請許可事項,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審查:並得會同有關機關進行勘驗。
前項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為審查;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