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證人或鑑定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日費、旅費或鑑定報酬者,於收到預借之日費、旅費或鑑定報酬後,如不於指定期日到場或鑑定者,應自指定期日之日起十日內將預支款項歸還原匯借之行政機關;屆期未歸還者,應按其情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