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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行政機關應於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完成鑑定後,主動將其得領之日費、旅費數額或約定之鑑定報酬交給證人或鑑定人;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領據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當場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逾十日不再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