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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臨時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鄉 (鎮、市) 公所提報拆遷計畫至該管
縣 (市) 政府,縣 (市) 政府審查同意後應將該計畫提報內政部備查。
一、未經整併之空戶數逾原興建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經整併後之空戶數逾現住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
四、有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虞者。
前項拆遷計畫由縣 (市) 政府提報者,應將該計畫逕報內政部備查。
第一項拆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拆遷方式。
二、資源回收。
三、廢物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