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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前條第一項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應由災民先行繳納者,由社區重建更新基
金先行墊支。
前項墊支之鑑定費用,於經法院判決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負擔之
範圍內,該災民之債權讓與於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