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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各級政府機關因重建工程或相關措施所需,得繼續徵用緊急命令期間所徵
用之物料或人員,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繼續徵用之補償,依緊急命令期間徵用之補償標準辦理。